據新華社電 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註。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對此,草案二審稿第82條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範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同時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據瞭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後將彙總草案二審過程中的意見,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  (原標題:地方政府不能“任性”限行限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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